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一项能够对人类生活产生颠覆性影响的科技创新,人工智能自2017年以来多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加快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和转化”;2024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行动。“人工智能+”上升为一种行动,意味着我国正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形成以人工智能为引擎的新质生产力。
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从重视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到提出“人工智能+”行动,人工智能在我国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扮演的角色正发生转变。例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人工智能的表述是“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2019年是“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2022年是“培育壮大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而到了2024年则变成“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由此可见,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基础性、广泛性以及主导性作用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
什么是“人工智能+”?这可以参考“互联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是将互联网作为当时信息化发展的核心特征,与各行各业的全面融合。“人工智能+”则是基于大模型、大数据、大算力等技术,实现人工智能对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人工智能+”行动的提出,有利于激发我国产业发展的新动能,深入推进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加速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
“人工智能+”打造新质生产力的基础设施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人工智能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核心驱动力,具有很强的“头雁”效应。在过去,人工智能多以互联网产品的形式展现,但随着深度学习等算法的成熟,人工智能开始赋能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基础设施的形态特征也更加明显。人工智能数字基础设施与其他数字基础设施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对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其他数字基础设施发挥重大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其他数字基础设施也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数据、算力和算法等层面的基础设施支撑。例如,我国当下发展以大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所面临的限制之一便是缺少充足的算力支撑。满足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算力需求不仅需要数量庞大的高性能GPU,同时还需要高度优化的云计算平台以及相应的工程能力。而这也是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时还提出“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算力体系”的重要原因。
“人工智能+”筑牢新质生产力的价值底座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工智能+”行动的发展质量高不高、成效好不好,应该由人民群众说了算。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政府向民众提供便捷、高效且智能化的公共服务。但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时,也要防止对技术使用所引发的物化与异化等负面现象的出现。自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出现以来,技术债务以及数字形式主义便相伴而行。而“人工智能+”行动的开展同时也必然会导致一部分民众由于数字失能成为我国发展数字经济进程中新增的“贫困”群体。更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与“互联网+”的显著区别还在于表现为去人力化。面对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要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要面向人民群众的需求,让科技创新成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也是新质生产力的价值底座。
“人工智能+”夯实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保障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意味着国家不仅仅是重视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应用,更希望以此为新质生产力,形成以人工智能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形态。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导了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提升了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打造了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加快了经济转型和社会事业发展。同样,针对“人工智能+”行动,应在短时间内出台类似的战略部署,而在战略部署的指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需要细化完善相应的政策规范,重视社会各界对该行动的意见反馈,并对具体执行部门的工作进行跟踪、评估以及监督。
“人工智能+”赋能新质生产力的风险管控
人类科技史证明,一种新技术的出现在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相应的技术风险。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我们要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指导。针对技术本身,不仅要发展“可信人工智能”,同时还需要提高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的时候,还需要将区块链等具备可追溯、加密算法特性的技术用于人工智能发展中,降低数据安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面对当下平台型企业开始进入国家主权相关领域,并在部分领域挑战国家治理权限的现状,我国政府必须加强数字能力建设,在与科技巨头企业开展积极合作的同时,对这些公司也要强化监督管控并减少依赖。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干部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